洛陽市農副產品行業詳細介紹: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洛陽市農副產品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以洛陽市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從事農副產品行業管理工作及研究人員為主,以及各界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盈利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加強行業自律,服務社會,服務企業,服務商戶,服務消費者,促進洛陽農副產品行業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洛陽市市場發展中心和民
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洛陽市瀍河區啟明北路與三一零國道交叉口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向政府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同時,接受政府有關局、委委托承辦有關事宜。
(二)協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完成有關農副產品市場的課題研究,
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措施,為加強農副產品行業的管理建言獻策。
(三)發揮自我教育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教育和引導會員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提高企業和行業信譽,培養行業管理隊伍。
(四)出版協會《會刊》,匯編有關《知識手冊》,為會員提供有益的科技信息,政策咨詢,管理知識咨詢等。
(五)及時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涉及會員單位的重大事件,及時向有關部門協商,幫助解決。
(六)組織會員開展有關培訓,開展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經驗交流,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
(七)組織會員外出考察學習,參加有關地方組織的有關信息、產品交流,產品展覽、展銷活動,拓展會員經營渠道,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八)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協調關系,團結友愛,增進共識,相互協助,增強凝聚力。
(九)開展本協會宗旨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組成。凡從事農副產品生產、銷售、批發的企業,個體商戶,以及一切熱愛關心農副產品行業發展的企業和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能夠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
(三)有加入本協會并參與其活動和工作的意愿;
(四)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單位會員應是依法登記注冊的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管理及相關行業的單位、團體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按規定辦妥有關手續;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如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享用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協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承辦本協會委托的事務;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主動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可勸其退會。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及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會員除名;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出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組織結構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以上人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十八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五至八名。理事會由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權利,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人數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表決通過,而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財務結算;
(二) 協調各方面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候選人,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有三人組成,有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團體紀律、損壞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各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國內外團體、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三) 政府資助以及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工作的收入;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會計人員進行財務結算,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會計事務所的監交和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部分,需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占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本協會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需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和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 2014 年3 月26 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