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詳細介紹:
江西省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江西省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簡稱贛添協。英文名稱為:JiangxiFoodAdditives&Ingredients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由省內從事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生產、流通、應用、科研、教學、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與從事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行業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員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主管單位為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接受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民德路337號南方大廈A1105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范圍
(一)調查研究食品添加劑及配料的市場需要與發展趨勢,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與方針政策建議。
(二)推動行業企業改革,推廣交流企業深化改革、制度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及開拓市場方面的經驗。
(三)為企業培訓技術、管理、經營等方面所需人才,組織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活動。
(四)協助政府部門或經政府授權委托開展企業質量管理、衛生監督、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活動,組織行業產品質量檢查和爭創名優品牌。
(五)溝通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生產企業與流動、應用、科研、教學單位的信息聯系,協助做好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
(六)建立與國內外的廣泛聯系,發展經濟與技術領域內的合資合作與交流。
(七)收集整理行業生產與市場信息,掌握行業發展動態,辦好“江西省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信息”內部刊物,為行業及時傳遞信息。
(八)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加強企業自律,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委托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從事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的生產企業及與之相關的應用、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經申請為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在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行業作出貢獻的專家、學者、科技人員及有特長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省外企業和有貢獻的專家學者、科技人員,經申請批準,可成為聯系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團體;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與技術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按時交納會費,并愿意承擔會員單位應盡的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企業要附上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個人會員需附上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二)經過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二年內不交納會費,且又未說明情況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收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討論批準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條的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會費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2011年1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