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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6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食安辦〔2016〕12號)。再一次對校園食品安全進行了補充和強化。
《意見》明確提出:
學校要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實行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將校園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的重要內容,每學期進行專題研究。建立健全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每個崗位的安全職責,層層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加強學校食堂管理,強化從業人員培訓,嚴格管控原料采購、加工制作、清洗消毒和用水衛生等關鍵環節,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采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供餐的,要把食品安全作為遴選供餐單位的重要標準,與供餐單位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
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強化從業人員培訓,嚴格落實原料采購、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裝和配送運輸等關鍵環節的控制要求,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確保供餐食品安全。
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要持證經營,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把控食品采購關口,嚴格規范加工制作行為,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校園周邊家庭托餐經營者要經基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或備案、登記后方可經營,經營過程中應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原料采購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
2025/8/23至202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