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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食品屢見不鮮,難道沒能給消費者和經營者一些警示嗎?近日,一則過期豆干被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新聞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小編對此只想說,一部分商家應該長點心了。
事件還原:
近日,李先生在通州區某超市分店花12.5元買到一袋豆干,后發現過期,協商無果后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并主張1000元賠償。記者9月29日獲悉,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令該超市退還豆干款,并賠償原告1000元。
原告李先生稱,2017年5月24日,他在該超市購買“五香豆干”一袋,發現該豆干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11月19日,保質期為6個月,豆干已經過期5天,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物美超市以及該分店承擔責任。被告物美公司及分店均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李先生購買的豆干超過保質期限,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判決二被告退還李先生購買豆干的款項12.5元,李先生將豆干退還給超市,超市給付李先生1000元賠償。
食品安全:http://www.amgengserv.com/news/spaq.html
2025/8/23至202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