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詳細介紹: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西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方案,結合省局工作實際,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和實施內部管理過程中,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向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 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或保存的文件、數據、圖表、程序、條件、標準、要求等信息。
第四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凡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第七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省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要求,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擬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政 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設立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 具體由局政策法規處牽頭負責。
第十條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就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方式、程序、監督保障提出建議方 案;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督促、檢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府信息公開 的質量和水平。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各處室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按 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落實。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原則
第十三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除本制度第十八條所列免予公開的信息外,凡與食品藥品監督管 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都應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 有關規定,正確處理好政府信息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系。本制度 第十八條所列信息,均不得向社會公 開。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依據、程序、時限、結果,以及承辦單位和投訴渠道,要對外發布。
第十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要方便公眾辦事,便于公眾 知情,利于公眾監督。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條 以下事項的政府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領導情況、機構設置、行政管理職能、權限、辦公地點、聯系方式;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針、政策;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規劃;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專項工作部署及其實施情況;
(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申報受理、審評、審批程序等行政管理工作文件;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數據、信息;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九)涉及公眾利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制度;
(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紀律、服務承諾、投訴程序;
(十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處置等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向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的相關信息不向社會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機關內部正在研究或者審議中的;
(五)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政府信息,未經批準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途徑如下:
(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網站和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二)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三)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檔案室;
(四)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觸摸屏、辦事指南等;
(六)省檔案館等公共場所;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程序如下:
(一)依據本制度,編制《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分別簡稱《指南》和《目錄》)。
(二)《指南》和《目錄》所列事項的相關處室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核實,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三) 相關處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重大事項,經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四)相關處室自該政府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采取適當方式予以信息公開;
(五)通過各種渠道收集了解對所公開信息的反饋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以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程序
(一)信息產生或擁有處室就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 :公開信息的名稱、服務對象、辦理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投訴渠道、公布形式等;
(二)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有關保密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三)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的政府信息,由省局信息中心或信息擁有單位根據第十九條的渠道及時公開。
第二十二條 已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二十三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實施辦法見《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考評
第二十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日?荚u和年度考評相結合的制度,年度考評結果 納入各處室年終考核。
第二十五條 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各處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年度考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以及發現影響或者 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可以提出補充或更正建議,相關處室應當及 時予以更改或發布正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違反本制度, 有權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相關部門接到投訴后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向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在翌年3月31日 前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3〕24號)和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新組建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知》(晉辦發〔2013〕10號),重新組建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監督實施國家食品(含餐飲服務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落實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和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并監督檢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承擔執業藥師注冊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藥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和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監督實施國家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
(四)監督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市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